韩国专利法院判决在海外电商平台中展示具有韩国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视作侵害韩国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专利法院甚至将在具有海外服务器的在线平台上展示的行为也视作韩国专利法适用对象。
韩国专利法院专利21部,在2025年5月22日意大利法人的原告(LonatiS.p.A)向中国法人的被告(zhejiang yexiao knitting machinery)提出的停止专利权侵害请求的诉讼(2023乙10693)中,同意原告的请求并认定被告专利侵权成立。
原告在韩国获得了袜子编织机的专利授权,被告将中国生产的类似机器在阿里巴巴(Alibaba)网站和自家公司网站上展示并进行了广告宣传和销售。
对于该行为,原告认为该机器属于自己专利发明的权利范围,被告的这种行为,即互联网上的展示和销售行为属于韩国专利法上的‘销售许诺’。韩国专利法规定的‘销售许诺’为专利权的实施形态之一。
裁判部公布“尽管被告是在中国的电商交易平台即阿里巴巴(Alibaba)及在具有中国国内服务器的自家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但是被告的该行为同样被认为是以韩国国内消费者作为直接对象进行的销售诱导行为”。同时,判定“这相当于专利法上专利权的实施行为之一的‘销售许诺’,并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同意原告的停止请求。
裁判部表示为了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对韩国专利权的侵害,审查了以下内容:△互联网站中是否提供韩国语产品信息;△是否可在韩国进行下单和货物送达;△是否可用韩元结算;△是否为韩国消费者准备了资讯和客服窗口;△是否存在回避专利权侵害的行为等。
该判决定性为是以下情况的明确案例,即,对于在国外互联网平台或者基于国外服务器的网站中展示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如果是针对韩国需求者或者消费者则相当于韩国专利法中规定为专利侵权的‘销售许诺'。
专利法院有关人员指出,“裁判部在准备该判决的过程中,从专利法院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进行的比较研究结果中,对类似争论点的海外案例进行了充分的检讨”,并且“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在特别反映通过可全网连接的在线平台进行日常化商务交易的现状中,提供了在线交易环境中有效地应对知识产权侵害的标准。